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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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在建筑市场不规范的背景下,实践中存在大量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导致一个工程产生多份施工合同和施工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顾名思义就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人,是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往往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相伴而生。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进行梳理。一、实际施工人的渊源(-)实际施工人的历史演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2、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创设了实际施工人制度,虽然未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通过相关条文,可以理解“实际施工人”是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中的违法分包人、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出现不同认识,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观点也是五花八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做了进一步解释,“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该答复仅对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作出了解释,仍未对实际施工人的边界条件作出清晰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中提到,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
4、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
5、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解释与原司法解释一、二的条文内容基本一致,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内涵进行变更。(二)实际施工人制度创设目的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处于最弱势地位的是实际施工人带领的农民工。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情况下,工程几经转手,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一家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则是向与其签署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连环债务。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中间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人倒卖施工项目后赚走了差价,但实际施工人却没拿到钱,最终损害的是处于环节末端的农民工的利益。2004年司法解释创设的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在特定情况
6、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二、实际施工人的司法定性(-)实际施工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的发承包关系中至少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人、名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层层转包、再分包等情况下,会有更多的主体加入进来。各方主体一般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依据各自的合同关系请求相应的债务人承担责任。(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原则结合最高
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关于实施施工人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L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此处的无效合同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挂靠情形下的无效合同,承包人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约主体。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2 .承包人承担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劳务分包等不能单独发挥价值的工程承包,实践中难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
8、21年3月)则将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均纳入了实际施工人的范畴。3 .承包人为最终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实际施工行为的承包人。4 .承包人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材料供应商、机具出租人、农民工等)的决定权等。5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实际施工人成立的前提是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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