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发15号关于开展民非年检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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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民政局文件辽市民发(2017)15号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的通知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是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二、年检时间和程序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的填写和报送工作。(一)网上填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网(http1.nnpo.Indca,),点击“辽阳”进入“辽阳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附件
2、),填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年度检查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部分)扫描,连同网上填写的年检报告书和审计报告扫描件,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报送。(一)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参检单位在网上填报年枪报告书,将年检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纸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经监事(长)签字),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三、年检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3、(一份);(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原件。2016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本单位提供当年财务说明和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资金流量表,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被评为4A(含4)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隔年财务审计的优惠政策)(一份);(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四)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已通过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授权无偿)使用协议(须有准确的时间节点)复印件、原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缴费发票(收据)的复印件;授权无偿使用的,复印件上须
4、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四、年检结论和评定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微的、经过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 .违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3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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