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修正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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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修正草案送审稿)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J二、第五条第一款删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轨道交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三、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两侧沿线用地规划或现状功能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
2、影响评价的相关环保要求,采取降低、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噪声及振动影响的措施;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后,两侧规划新增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降低、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噪声及振动影响的措施,地块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和要求J四、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已建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交通、市政、水利、绿化、环卫、人防等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连通工程以及高架线路桥下
3、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除外。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钻探、挖掘、爆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地面堆卸载;(三)新建塘坝、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打井取水、吹填、驳岸、取土、采石、采砂;(四)在过江(河、湖)隧道、桥梁周围疏浚清淤、抛锚停靠等活动;(五)埋设、敷设、架设管线(廊)或者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七)电焊、气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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