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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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行动方案
2、(2016-2017年)(苏办发(2016J14号)的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建立如下监管联单制度: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环境污染。(二)工作目标。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以及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环保、城建、城管、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联合监管制度。二、建立联单制度,实现有效监督(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沿海港口及海河联运区港口船舶污染
3、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作业地地方海事部门和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涉及渔用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洋渔业部门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船舶应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分别在船上至少保存3年、2年。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海事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况统计表;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海洋渔业部门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
4、况统计表。(二)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每转移一次船舶生活垃圾和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污染物转运单位应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转运污染物。污染物转运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联单第一联副联由污染物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四联、第五联填写为作废,联单第一、二、三、六、七、八联交由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污染物转运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鼎舶污染物安全运送至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污染物处置单位应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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