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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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 .临床科室。(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
2、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见附件2)不少于150例。(3)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4)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2 .呼吸内镜工作室。(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
3、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3 .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I,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1.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
4、以下条牛:(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2.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I,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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