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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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激励引导作用,引导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拨改投”改革并结合厦门火炬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拨改投”定义“拨改投”是指对于申请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将火炬高新区负贲兑现的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置换为股权投资,由火炬高新区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基金(下称“新质生产力基金”)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火炬高新区政策支持条件且自愿接受的企业,以股权方式进
2、行投资、支持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助力火炬高新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条基金投资原则“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支持重点、防控风险”的原则,推动机制创新、加强统筹设计、注重风险防控。“拨改投”项目的股权投资估值及投资金额的确定方式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上限为申请的奖补资金(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并确认)的二倍,不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100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不超过“拨改投”企业总股本的20%,且不高于或等于“拨改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所持有股权份额。实施“拨改投”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所申请的已置换为股权投资的各项奖补资金。除本次置换所对应的奖补资金外,由火炬高新区兑现
3、的其他各项奖补资金不受影响。第二章支持范围与对象第三条“拨改投”企业支持条件(一)除另有规定外,“拨改投”资金支持的火炬高新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火炬高新区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未上市企业。(2)符合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3)主业突出、具有可持续盈利的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上一年度营收不低于100O万元,投前估值不高于3亿元。(4)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市场模式新颖。(5)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
4、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且均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重大法律风险。(6)企业已申请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扶持政策且通过审核符合兑现条件,并自愿申请“拨改投”。(二)对于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双百人才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企业创新税收指数”A类白名单企业等企业,经新质生产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同意,可适当降低起投金额、放宽投资条件;第四条“拨改投”资金禁止投资事项“拨改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投资事项:(一)投资于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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