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城区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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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秉县城区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技术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区内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自建住房行为,打造良好城镇风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标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县城区,是指施秉
2、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县城区内个人自建住房行为必须按照本标准实施,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第四条在县城区内的个人自建住房用地,是指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笫五条本标准所称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用于自住的建设行为。笫六条个人自建住房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O平方米的,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不高于于35%,绿地率不低于35虬第二章建房原则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自建住房申请:(一)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交通要道、
3、消防安全等区域的;(二)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三)四至范围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及纠纷未妥善解决的;(四)已列入拆迁范围,或在规划、文化、文物、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规定禁止建设范围内的;(五)位于地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淹没区、防洪泄洪通道等危险区的;(六)拟建房屋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七)军事管理区;(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筑风貌控制:县城区内,个人自建住房建筑风格需与县城主要街道风貌相协调,建筑外立面色彩应以白色外墙漆为主基调,可搭配青灰色或板栗色线条、图案装饰;临街面一线建筑一层采用青灰色外墙饰面;县城区内所有个人自建住房二层及以上均不得贴外墙砖。明设的各种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要采取隐蔽化设计,进行美化装饰,并在形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主要街道风貌相协调,条件允许的地区应尽可能将工程管线敷设在地下,最大程度减少市政基础设施对建筑风貌的影响。第九条建筑突出物: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必须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通道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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