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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民老龄发(2016)414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养老机构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市政府2016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明确提出“加强包括养老照料中心在内的养老机构辐射居家服务,支持其中100家完善辐射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其区域内I1.O万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助餐、助浴、助医等10项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了规范、优质完成实事工作任务,完善本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养老照料中心率先发挥综合辐射功能,鼓励全市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决定通过一次性项目补助方式,对全市养老
2、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给予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各区要把养老机构尤其是养老照料中心建成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指导其以合营、承包、协作等方式整合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共同组成居家养老服务联合体,采用分散或集成(流动服务车)方式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上门服务。要针对辐射区域重点服务人群尤其是失能或衰弱老年人及其家庭,制订分类服务方案。要对政府供养的托底服务对象,确定具体服务项目,提供全额补贴服务;要对辖区内的困境或重点保障老年群体,尤其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引导老年人参与服务体验,并对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给予阶梯式服务补贴
3、支持。切实帮助解决老年人的照料、助餐、助洁等问题。项目成果评价以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基本依据。重点开展以下十项辐射服务内容:(一)信息管理服务。要对辐射区域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开展寻访和挖掘,准确掌握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要使用好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导入辐射区域老年人信息,录入辐射区域服务商信息,及时、准确记录辐射服务开展情况。要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实现动态管理。(二)短期照料服务。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务,按照有关定价收取托老费用。制订喘息服务措施,对卧床超过半年,家属专职陪伴超过半年,提供一周以上短期托管服
4、务。利用短期照料服务床位,引导辖区老年人参与照料服务体验。(三)助餐服务。养老机构利用自有食堂或与餐饮企业合作向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送餐服务,要制定老年营养食谱,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养老机构申请助餐服务项目不得与北京市养老助餐体系试点项目重复申请。(四)助洁服务。养老照料中心或合作单位、养老机构充分利用已有洗衣等助洁设备,根据服务需要配备家庭上门保洁、洗衣服务人员,制定助洁服务流程,公示收费价格,根据老年人需求,准时提供上门助洁服务。(五)助浴服务。制订助浴服务安全操作规程,积极为居家生活老年人,尤其是对中、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浴、理发等服务。引导辐射区域老年人到
5、养老机构体验和感受专业的综合身体清洁服务。(六)助医服务。要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护理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有效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区域内老年人就医和转诊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巡诊、连续性医疗和健康管理的服务制度。为术后、住院后或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康复护理专业指导。为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用药提醒和清理过期药品服务,指导老年人遵循医嘱,正确用药。为老年人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七)精神关怀服务。要与心理咨询等专业社会组织合作,设立精神关怀服务工作站(室)。为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评估筛查、情绪管理指导和健康知识讲座,促进心理健康。对主动辨识存在中度到重度心理问题的老年人,提醒家
6、人尽早送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手工、娱乐等活动。(八)教育培训服务。设立老年课堂,对老年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社区居民、志愿者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I。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指导老年人开展家庭安全隐患排查。(九)志愿服务。建立老年人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实地走访,掌握老年人志愿服务需求。按照“志愿者组织(团队)+养老机构+社区、家庭”的模式开展服务。对志愿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方式对接老人,并建立接力服务机制。(十)拓展服务。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助行服务。设置居家智能养老和老年用品体验区域,对家庭
7、养老服务开展实训。开展养老辅助器具租赁、维修服务等工作。二、项目实施养老机构开展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根据自身资源优势,在街道(乡镇)的组织指导下,从十项工作任务中选定并设计具体实施的项目,组织好落实。项目的实施分项目申报、项目评估、项目落实、项目验收四个阶段,于2017年9月底结束。(一)项目申报。各区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确定本区年度申报项目。组织养老机构完成年度辐射服务方案的申报和项目汇总统计工作,并报市老龄办备案。(二)项目评估。各区民政、老龄部门组织第三方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资金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可根据本区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服务项目方案。确定调整的项目,应报
8、市老龄办备案。1 .确定专家组成员。2 .审核承接单位项目情况。3 .专家组与相关单位对项目单位实地考察,提出完善方案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书面反馈落实整改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4 .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打分并形成专家组意见。5 .按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清单。(三)项目落实。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区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督促指导项目承接单位按时完成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信息管理服务是必做项目,应由街乡镇政府与养老机构共同实施,全面摸清辖区专业服务需求,切实转化成项目实施。养老机构要挖掘自身潜力,做好短期照料、助餐、助洁等基本服务项目;助医、精神关怀、教育培训等服务项
9、目,可由街道(乡镇)牵头,养老机构提供场地,引进其他专业组织共同开展服务。(四)项目验收。各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委托第三方对辐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验收,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应注意吸纳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项目设计、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三、支持办法各区要根据工作任务中明确的十项服务内容,养老机构每开展一项服务即作为一个分项目给予支持。要严格按照“竞争性分配”、“集体决策”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的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清单和支持额度,从2016年市级统筹分配各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区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补助区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
10、15)2069号)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四、工作要求(一)强化贵任落实各区民政、财政、老龄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调配合,共同谋划辖区养老机构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指导相关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制订区域辐射服务方案,并指导具体项目的规范开展和有序推进。街道(乡镇)作为开展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主体,要摸清辖区托底保障和分类服务事项,并提供精准的刚性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和应解决的突出难题。根据辖区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制订分类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按服务单价比例提供补贴的具体方式。对于短期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关怀、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等服务项目要明确受益人数、服务
11、模式、申请补贴额度等。要为养老机构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清晰的服务对象信息,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按其建设方案落实辐射居家养老服务。街道(乡镇)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养老机构签订或完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养老机构履行其辐射服务方案承诺的服务事项,约定养老机构至少实现三个辐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与其他合作方一起开展服务的,应在其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二)强化督促监督各区民政、老龄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开展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督促和监管,尤其对养老照料中心自获得营业资格起一年内未按协议约定开展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应全款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含市
12、、区等各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受追回政府补贴处分的单位,将依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记录并存档其不良信用信息,取消其继续享受养老政策优惠的资格。各区民政、老龄部门应统筹使用好市级支持资金,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确定各项目的具体支持额度。各街道(乡镇)要按照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各辐射服务项目的服务量和效果,应将服务补贴按季度拨付服务单位,并加强项目支持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按进度执行。各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建立项目资助资金审计制度。项目完成后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核,完成项目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将资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考核不合格的要将相
13、关预拨资金追回至区财政。发现对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财政支持资金行为的,及时追回问题资金的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各承接项目的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各级民政、老龄、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进度要求落实项目。(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区要按照整体推进、择优扶持的原则,突出重点,培育服务典型。要发挥项目承接单位的各自优势,积极打造特色服务、品牌服务,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研究对本区社会投入大、辐射区域老年受益人群多、社会效益明显的、提供优惠服务的项目,通过区级统筹,适度增加支持资金,采取拓展合作、服务补贴等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各区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已运营的养老机构全面开展辐射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不断满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16号)同时废止。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