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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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噫基金他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2、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
3、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九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第十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细则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
4、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接收的举报进行登记,制作填写XX医疗保障局举报线索登记表(附件),并实行编号管理。第十一条举报人当面举报投诉且未提供书面举报材料的,原则上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指定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第十二条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二)属于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三)有明确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四)有具体的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具体线索;(六)无本细则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三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已经受理的举报线索,
5、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二)已经办结的举报线索,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的;(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职权部门处理的;(五)匿名举报且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六)被举报人主体灭失的;(七)举报线索无具体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的;(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十五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章举报处置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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