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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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一、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物品,禁止重复使用。二、需重复使用的金属类医疗器械,耐湿、耐高温高压者必须高压蒸汽灭菌后使用。三、需重复使用,但不能高压蒸汽灭菌的器械(例如内窥镜、橡胶、塑料制品等)必须采用低温等离子灭菌或2%的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消毒浸泡30分钟。四、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必须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供应,各科室不得自行清洗消毒灭菌。五、消毒供应中心应按卫生部消毒供应中心“两规一标”的标准对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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