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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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J11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
2、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促进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其他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统筹建筑垃圾源
3、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处置设施、消纳场所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探索县城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先进适用的建造技术和建筑垃圾利用技术,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八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和四川省建筑垃圾
4、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责任。第九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管理处置费纳入工程概算,统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交付等阶段,加强全过程管理,鼓励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
5、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加强设计施工协同配合,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尽量避免项目施工中变更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垃圾的增加。积极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等专业一体化、标准化设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采用先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
6、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图纸进行施工、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视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第三章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环节应办理排放核准,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照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不同阶段办理排放核准。建设工程排放核准证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或同步办理。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
7、圾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二)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三)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四)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手续可一并办理。笫十七条获得核准许可后,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及数量、排放周期、运输单位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证明及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
8、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应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全程参与拆除工程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二)严禁将危险废物、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三)配备建筑垃圾计量设备,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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