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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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麒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第四条机构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包括社区卫生三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第五条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我市药品目录
2、、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特殊疾病待遇不重复享受。第六条基金列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第七条待遇享受。已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第八条起付标准。参保居民一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第九条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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