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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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产业园区H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1202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现就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本通知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
2、合全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用地手续齐全,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二、工业标准厂房的首次登记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在使用权宗地内,可以将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并划为一个定着物单元、设立一个不动产单元,按照工业整体项目登记;也可以按幢分别划分定着物、设立不动产单元,按照多个单元进行登记。三、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确需按幢、层设立不动产单元的,须经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
3、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隆昌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投促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按分割后的不动产单元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和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必须符合现行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设计要求。(三)按层设立不动产单元的,每层必须界限固定封闭、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对于确需按层再行分割不动产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须有明确界址,现场有固定界限,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四)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内的道路、绿地、污染治理设施
4、等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项目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属投资运营单位所有,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分割后的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修建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五)工业标准厂房(不含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须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且自持部分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转让,投资运营单位因企业发展或公司注销等原因,确需转让自持工业标准厂房的,园区管委会需核实受让方产业业态,且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
5、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一并转让。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让手续。(六)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经批准进行分割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宗地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参照建筑区分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部分进行产权分割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待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行分摊,可参照建筑区分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七)工业标准厂房变更登记(分割)时,拟分割的宗地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对象由园区管委会按入园退园管理办法审定。()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后,不得再次分割。(九)产权人分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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