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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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城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城M居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E文是安微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欢迎阅读!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最新版第一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哲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匚作.第三条母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
2、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近坳低牛.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锁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指照、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二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旧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牛.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
4、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母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谙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处中的成年人以15面形式提出0家庭成员中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
5、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
6、、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经公示的初审曲: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第十四条县锻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7、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清人说明理由:(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三)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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