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险到行为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docx
《从身份险到行为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身份险到行为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docx(2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从身份险到行为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发展,以网约车、外卖送餐、即时配送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兴起,日渐发展为社会认可的主流就业形态之一。新业态区别于常规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是从业人员依托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与互联网平台建立连接,实现劳务供需匹配,通常自备工具完成运输等内容的劳务订单。由于此类新就业形态大多以路面交通为基本劳动场景,交通事故成为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主要成因。有关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其与平台或站点之间法律关系不明而陷入救济难题的新闻报道频出,反映出新业态典型行业的职业风险尚未得到有效管控,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存在制度短板。对此,
2、早在2019年8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0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要求“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1年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更为具体地提出,“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规定了“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
3、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此背景下,有待于学理阐释的问题是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因何而起、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怎样的关系、试点将以何种机制实现保障、将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产生什么影响。概括来说就是,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如何建构的。一、基于,身份”的现行工伤保险及其局限(一)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三种救济机制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是新业态从业人员能否纳入到现行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建构的,其逻辑起点是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身份,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工伤参保手续的
4、劳动者。对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伤适用的各类用工主体均属于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范畴,企业职工与个体工商户雇工也均属于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畴。这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之间的“绑定关系”,工伤保险因此表现出显著的身份保障属性。在这一制度构造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完成订单任务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通常有三种并行的救济机制。以外卖骑手为例:第一,如果伤害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说第三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那么骑手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救济程序,主张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和误工费。第二,大型用工平台在实践中基本都以格式条款要求从业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险,在外卖行业通
5、常是从骑手当天第一单报酬中扣取保险费。骑手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在平台的协助下向商业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按照保额可以覆盖轻微伤害的治疗(朱小玉,2021)o第三,骑手认为其与平台或站点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诉请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主张平台或站点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三种救济机制在目前是并行的,其中前两种机制不要求劳动者身份,分别是基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和基于商业合同的保险给付,只有第三种机制要求劳动者身份,并且按照司法实践,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互相抵销,可以为受害劳动者同时享有。但是,三种机制之间并无衔接配合关系
6、,无法相互弥补各自程序的内在弊端:民事侵权救济周期长、很难及时解决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商业人身意外保险的保费高,并且仅针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和猝死补偿,既不能解决医疗期内的收入中断问题,也无法涵盖严重伤害情形下的高额医疗费;工伤保险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应先认定劳动者身份,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多个程序。如果新业态从业人员最终被认定为与平台或站点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则该从业人员不具有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身份,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只能依靠前两种救济机制。例如,在外卖骑手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外卖送餐员对送餐工作的安排具有自主权,并非如与单位建
7、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样,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法院指出“在送餐过程中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就其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若造成侵害的事故不涉及第三人,从业人员只能依靠商业保险,收入中断以及严重受伤的医疗费缺口将导致他们生活困境。(一)劳动者身份与灵活就业保障短板现行制度设计的职业风险保障体系是以工伤保险为基础,在此之上引导企业为劳动者投保雇主险或员工人身意外险,并在发生第三人侵权事故时寻求损害赔偿,由此形成周延的立体化保障结构。工伤保险的基础性地位在于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性质,能够实现广泛的劳动人群覆盖及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这种职业风险保障结构的起点是劳动者身份,由用人单位缴
8、费。沿袭这一制度逻辑,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就转变为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身份问题,更进一步说是新业态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我国当前的平台用工模式是多种形态混合,主要是自治型平台的中介合同、组织型平台的劳动合同与混合合同,职业风险多发的平台是组织型平台,应区分其中包含的“平台雇佣的劳动关系”“代理商(站点公司)雇佣的劳动关系”“新业态灵活就业的非劳动关系”(王天玉,2020)o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依据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能够确认组织型平台下的劳动关系,而新业态从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相应地就不能纳入工伤保险予以保障。在一起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争议案件中,代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身份 行为 新业态 从业人员 职业 伤害 保障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