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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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充电停放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为电动车通行创
2、造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和流通领域相关产品质量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税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新闻媒体、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电动车驾驶知识、通行规则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升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各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加强电动车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车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第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行为
4、:(一)非法拼装电动车;(二)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部件;(三)非法加装动力装置、遮阳伞、高分贝音响、炫眼灯光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四)擅自改变电动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核发江西省非机动车号牌,其他电动车登记时,按本办法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社会统一
5、信用代码证;(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车辆合格证明;(购车发票或合格证丢失的,提交车辆出售企业(商)开具的证明或手续遗失申告证明);市场经营者对在售所有电动车实行带牌销售。第十二条电动车登记事项包括:(一)电动车所有人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二)车辆信息: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车身颜色、出厂日期和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所有电动车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完成。已办理市外号牌、登记证的电动车,需要在本市长期通行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计算机登
6、录数据库,采集电动车信息录入计算机登录系统。笫十五条已办理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前应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订的所有权转移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者车辆继承、赠予相关手续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第十六条电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发或者换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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