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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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快商标品牌培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2、(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第四条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第五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奖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每个奖励5()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每个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驰名商标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第二章评审踊第六条成立商标品
3、牌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细则、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等。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I牛:(一)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三)申请奖励的商标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奖励资金;(四)诚信经营,评审当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无严重失信行为。第九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商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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