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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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I4-199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1年修订)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一、区划范围本区划适用范围为惠州市行政辖区陆域范围,陆域总面积11347平方公里。二、区划方案(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共划定18个不少于4平方公里的独立片区为一类区,面积合计933.5平方公里,覆盖县
2、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0个。(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面积合计10413.5平方公里。三、管控要求(一)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执行,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1、执行国家、广东省相应的排放标准,广东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2、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四、其他说明(一)一类区的范围和面积随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的调整变化情况动态变更,新调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生效之日越自动调整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二)本区划文本和附图不作为定界依据,一类区边界、范围、面积以经政府批准颁布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为准。(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1年修订)相应废止。附件:1.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表2.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表区静别功类序号所,黑行政区功能区名称范国面积(km*一类区1.龙门县惠州龙门合子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惠州龙门合子坨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18,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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