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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区临时设置的便民摊点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疏导点的选址、设置及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琉导点,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两侧、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第三条琉导点坚持非必要不设置和疏堵结合、合理布点、分类指导、准入安置的原则,在不影响城市市容、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前
2、提下科学合理设置。第四条市、区(功能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做好疏导点日常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疏导点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监管疏导点生产经营行为,对疏导点内销售的产品品种、质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公安、资规、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疏导点的选址设置应保障人、车通行空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
3、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市政绿化设施、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二)利用街巷设置时,需距巷口20米以外,且仅可沿街巷单侧设置,不得影响正常通行。(三)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场地设置时,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后选择适当位置设置。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四)在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周边设置时,须距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五)农贸市场500米内原则上不设置蔬菜类临时疏导点。(六)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禁设区域不得设置。第六条疏导点可按以下种类规
4、范经营:(一)便民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补、磨刀、手机贴膜等;(二)餐饮类:风味小吃、熟食、炒货等;()集市百货类:小百货、小手工、小型花卉、服饰等;(四)季节性农副产品类:水果、蔬菜等。第七条疏导点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一)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二)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露天烧烤类食品;(四)活禽、活畜、生肉、屠宰及禁止售卖的保护动物;(五)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六)国家、省、市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第八条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根据实际需求及市容环境承载能力,设置成昼市或夜市。根据区域位置、经营种类、管理需要,
5、确定和调整具体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九条疏导点设置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需要拟定疏导点选址设置方案,报区(功能区)城管部门初审。选址设置方案中应明确建设标准、划线范围、经营种类、经营时间、摊位数量、管理责任人员等内容。(二)区(功能区)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对初审通过的方案进行联审。对联审通过的方案,由区(功能区)城管部门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充分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合理的应予以采纳。联审会议不同意设置的,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三)公示期满
6、后,区(功能区)城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方案进行修订,确定设置的,书面报市城管局。(四)市城管局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必要时与市相关部门会商,并于IO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五)区(功能区)城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等媒介对琉导点选址等情况进行公布,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确定的管理责任人组织施工建设。(六)疏导点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功能区)城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功能区)城管部门依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硬件建设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经营。笫十条琉导点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扩大摊位数量、变更经营范
7、围。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疏导点管理责任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本规定出台前设置的疏导点,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按第九条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办理。第十一条疏导点内销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无需办理营业执照,销售除农副产品外的其他食品应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在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十二条申请进入疏导点经营人员原则上为居住地在本地的瓜果菜农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和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在扬
8、高校勤工俭学的学生。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申请人携带居住证明及困难证明等材料向疏导点所在社区(村)申请;社区(村)初步审核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功能区)城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备案公不。第十三条疏导点应做到设施健全、标牌明显、规范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指导疏导点成立经营人员自治组织,明确自治协调人,协助、配合管理责任人做好疏导点内的日常秩序维护工作。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疏导点管理责任人应认真履职尽责,及时与进入疏导点经营人员签署相关协议,对经营人员登记造册,做好日常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市容环卫、食品安全等管理要求,加强对用气、
9、用火、用电、食品卫生等安全风险的管控,及时排查整改各类隐患。区(功能区)城管部门根据疏导点类型,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安全、食品、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方面管理要求,并在疏导点显著位置张贴。疏导点内经营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文明有序经营,不得违规超范围、超时段经营,不得乱放杂物、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有扰民行为。第十四条疏导点内经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可取消经营资格。第十五条根据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区(功能区)城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适时对辖区内疏导点进行迁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的,疏导点管理责任人和场内经营人员应积极服从,配合做好撤场、搬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经营。逾期未撤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琉导点管理责任人、经营人员发出整改通知限期退场,并由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疏导点审批、建设、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