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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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照明规划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广场、公园、河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第四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景观照明设
2、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景观照明及相关设施行政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资规、城管、交运、水务、商务、文体旅、城投、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城市照明规划区范围涉及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第七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第八条划拨或
3、出让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内地块时,资规局应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将景观照明的审批要求纳入。第九条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第十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景观照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景观照明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其他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景观照明设置应当同时符合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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