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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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推广告知承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
2、的重大工程。本办法所称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审批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负
3、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部门。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省、市、县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已明确试行承诺制的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等,推行承诺
4、制方式办理,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主管事项的工作指引,明确实行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办理条件、具体要求等,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实行承诺制审批的具体事项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调整对外办事指南、内部审批流程、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表单等。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开办事
5、指南及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对于必须前置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第六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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