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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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处理程序,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修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我区),巳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2、约定期限动工或竣工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动(竣)工时限】各类住宅用地应当在划拨决定书确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建设用地原则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5年内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7年内竣工。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等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条【实行动(竣)工告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宗地动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动工、竣工时间,并提供项目现场情况。第四条【动(竣)工延期申请】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未动工或竣工的,国
3、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动工或竣工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的复函,重新约定建设期限。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简化动竣工延期程序(即由规划自然费源部门结合村留用地开发建设实际,在到达约定动工期限前主动发起动竣工延期手续的办理)。.第五条【延长期限】延期动(竣)工申请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I年。第六条【规范延期动竣工延期办理】进一步规范延期动竣工建理办理,在动竣工延期补充合同中约定“递进制”违约责任。第七条【审核监管】加强对延期动(竣)工的批后监管,由区
4、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企业筹建服务局共同建立台账,做好后续跟踪管理。第二章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竣)工的处置第八条【政府原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竣)工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一)因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已具备交地条件,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理由拒绝收地、或提出拒收事由明显不切合实际的除外);(二)因国土空间规划(含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5、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政府原因的处置】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置:(一)协商收回土地。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1)若项目未开发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并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若项目已开工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6、附属设施,并退回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或者收回未开发的部分地块,并退回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价以区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为参考,具体补偿价以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复为准: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交由政府收储。如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可参照现行省、市、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协商延长动(竣)工期限。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时间未满一年的,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时间的,区规划和自然费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复函,重新约定动(绫)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第三章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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