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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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包括消防站建筑设施及其相关装备配备、人员配置等。本规定所称消防站,是核电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场所。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第四条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
2、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规定的一级普通消防站有关要求。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核电项目建设期间灭火救援需求,在核电厂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组建专职消防队,配置首批专职消防队员和装备,并充分考虑专职消防队员备勤、训练的临时场所,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上岗执勤。第六条核电厂消防站应为独立建筑物,其主体建筑及配套场地应纳入核电厂厂址总平面设计一次规划,并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投入使用。第七条核电厂首台机组装
3、料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30人,消防车不少于5辆;运行机组数量为6台时,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40人,消防车不少于7辆;运行机组数量大于6台时,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45人,消防车不少于8辆。第三章布局与建筑设施第八条核电厂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的规定。第九条核电厂消防站布置位置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任意边缘为原则确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消防站,其规模应根据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事故处理需求等因素确定,且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消防站有关要求。第十条核电厂消防站应按照城
4、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要求设置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用房面积优先选取一级普通消防站的上限值。第十一条核电厂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车库门应朝向厂区主要道路或消防专用车道,距离路边保持一定距离,满足消防车快速出动要求。同时,消防车主出入口距离厂区办公楼、食堂等容纳人员较多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o第十二条鼓励核电厂根据实战演练需要,设置数字化消防培训I、指挥以及烟热、受限空间灭火救援等模拟训练设施及场地。第四章装备配备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当结合核电厂典型火灾类型和机组规模,配备消防车种类和数量,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等。消防车主要参数
5、和随车器材应不彳氐于附件1中相关要求。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消防车进行定期检测,当消防车使用超过IO年后应将检测频次增加至2次/年。整车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维修后仍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应予以退役。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以及训练器材等,并结合辐射控制区灭火救援需求配置辐射防护装备。灭火剂储备量应按不低于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确定,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分钟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救援指挥系统,合理配备消防站的通信器材,并满足附件2的功能性要求。第十七条核电厂专
6、职消防队应当规范开展每周车场日活动,并定期组织实施消防车、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等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装备可靠有效。第五章人员配置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健全组织机构。专职消防队员总人数应结合核电厂实际执勤倒班形式、人员休假替补方式、轮休机制综合确定。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职业,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自愿加入消防救援队伍;(二)从业年龄原则上在18至40周岁之间,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5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从业年龄上限可放宽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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