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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二、适用范围在文成县县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2、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意愿征集、房屋调查、评估委托、补偿协商、文书送达、协议签订、腾空拆除、权证注销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四改造基本原则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旧片区改造。建成区范围外实施旧片区改造的,原则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五、调查登记(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3、二)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在入户调查时,应以有固定界址、可独立使用的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调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三)同一产权人名下在同一改造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房屋权属证书个数分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可合并签订一个补偿安置协议,合并后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保底政策及套型差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多人共有的房屋计为一户,签订一个补偿安置协议。六、补偿安置(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1、选择货币补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
4、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二)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的补偿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须安置临街底层房的,按本条款补偿。被征收临街底层房进深按12米计算(0至7米为临街底层房,7米至12米为临街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安置面积;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具体标准按房
5、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三)附属设施补偿根据结构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四)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及安置基本原则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安置房房源: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近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安置。(五)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被征收的房屋与安置房应相互结算差价。1、住宅安置房房款结算。(1)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
6、,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执行。2、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房款结算。(1)安置的临街底层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底层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10与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90%结算;不足被征收面积的部分以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2)安置的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90舟结算;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
7、比准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六)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1、先根据本细则产权调换相关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内安置房的总安置面积以及该面积应交房款。2、再根据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改造范围内安置房和可统筹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面积方式相互结算差价置换至可统筹安置地块剩余房源(由相应地块原安置户安置后的剩余房源)中安置。(七)地下室补偿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八)搬迁费、临时过渡费1、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
8、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搬迁费低于100o元的,按100O元计算。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2、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费每月低于100O元的,按1000元计算。3、营业用房参照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相关条款执行。4、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
9、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九)歇业费补助计算基本原则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因征收实行产权调换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发放歇业补助费,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十)相关设备的拆装补助费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的标准计算。(十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
10、装饰装评估基本原则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同时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独立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十二)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产权调换情形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O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
11、人享有同等待遇。(十三)相关税费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十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且直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土地收储手续。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国有划拨性质。(十五)工业用房的补偿工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十六)宗祠寺观教堂的补偿被征收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参照关于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6)95号)的规定予以补偿。(十七)综合用房补偿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相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
12、场评估比准价结算。(十八)安置房定位产权调换房屋定位书面通知等相关文书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产权调换房屋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的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十九)分户安置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房时要求分户的,应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的份额可自行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如分户后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均达到安置地块最小设计套型面积的,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该类对象须按分户前的共有房屋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保
13、底政策及套型差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七、奖励与补助(一)文成县中心城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增购应安置面积基本原则1 .选择本细则第六大项第(一)小项第1点、第2点住宅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腌空搬迁的,可申请增购住宅安置面积,增购后住宅总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第六大项第(一)小项第3点住宅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的,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25%增购应安置面积。上述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均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下限每平方米4000元)优惠价结算。2 .选择第六条第(二
14、)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七大项第(一)项第1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下限每平方米4000元)的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二)签约奖励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签约奖励,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三)腾空奖励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腾空奖励,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四)摸文、定位奖励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给予摸文定位奖励,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
15、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细则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装饰装修价值。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六)被征收人子女入学基本原则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1、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2、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八、住房保障安置(一)住房保障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具备文成县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本章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一)申请原则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家庭认定原则申请人或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