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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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11年12月7日,依据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原省卫生厅制定并发布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作出相应规定。2016年11月4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1
2、1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7号)同时废止。基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废止,我省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部分内容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今年年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将研究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列入年度计划,由省卫生监督所牵头开展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二、制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
3、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注重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水平。主要原则为: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二是与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要求保持一致;三是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相关的规范或文件要求。三、制定过程(一)完成办法初稿(2024年1-2月)1至2月,省卫生监督所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梳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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