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维修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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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维修及管理制度一、任何科室若需移动用电设备、用电线路或增加用电设备,必须到后勤服务部填写申请报表,由总务科实地查看核实,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二、若科室发生或发现用电线路、用电设备出现隐患、故障、损坏现象,第一发现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总务科报告,由总务科负责处理理完善。三、任何科室若私拉乱接、私自购置使用用电设备或发现隐患故障未报告,i经发现总务科没收没收用电设备充公,并扣处该科室精神文明分05分/人次,若发生安全事故由该科室或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由院办公会研究究处理。四、各科室必须节约用水、电,不得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火水停。若科室水电部件损坏未及时报修或停水停电未关闭开关,造成长流水、长明灯时,扣该科室精神文明分0.52分/人次。五、基建工地用水、电应严格控制,不得乱接乱搭,若乱搭乱接用电按其功率X24小时X工作月计算;乱接水管者以水管口径X24小时X工作月计算。六、水、电维修材料由维修组统一领取一定基数。维修安装完成后由该科签字认可.,维修组凭科室签字条到库房补领。维修人员必须爱惜维修材料,杜绝浪费和不必要损失,严禁将维修材料私用、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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