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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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标准的制定、报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第三条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2、安全可靠。第五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
3、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标委),负责审查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省食标委以主任会议、专家委员会议、技术专家会议的形式议事。省食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食标委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
4、会影响、标准越草候选单位等。第十二条省食标委根据地方标准工作需求,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第十三条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六条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
5、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七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起草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同省食标委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项目协议书。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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