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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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湖北省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开展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依据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及评价标准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予以采信的团体标准,评价农产品品质受天气气候条件影响的等级即农产品气候品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一般、良、优、特优”四个等级。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2、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申报、评审、证书和标识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部门职责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和湖北省粮食局联合开展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湖北省气象局具体负责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受理、评审和复评等工作。第五条目录管理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目录由湖北省气象局联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制定并动态调整。第六条申报条件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可以申报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农产品已列入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目录;(二)农产品品质与所在区域气候条件密切相关;(三)农产品具有一定的
3、生产规模和固定的生产区域,且依法取得注册商标;(四)农产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报单位及农产品的基础信息,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区域、产地地理环境、水质、土壤、生产规模、品质特色等信息;(二)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安全事件证明;(三)其他可以证明申报单位和农产品信息真实性的材料。第八条受理湖北省气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一)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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