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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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2、(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九)建筑越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越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设厅发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书可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及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分类、考培分离、全国互认、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等工作,指导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考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
4、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培训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场所、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应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查。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24学时或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不少于48学时。持有多本证书的,年度安全培训时间按照持有证书数量累计计算。年度安全培训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5、专业知识、事故案例和实际操作等相关内容,省建设厅应对培训内容加强指导。第三章考核、发证第九条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申请前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征、眩晕症、疮病、宸颤麻痹症、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无吸毒史;(五)不存在因证书被吊销、撤销等原因不得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形;(六)未持有相同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八)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九)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2 .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承诺书;3 .符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体检合格报告;4 .无吸毒史承诺书。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的,应报省建设厅备案。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考核机构,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实行百分制,技术理论考核60分合格,操作技能考核7()分合格。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参加操作技能考核,技
7、术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方可视为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在住建部考核大纲范围内组织编制技术理论考试题库,并向社会公布。操作技能大纲参照住建部考核大纲执行。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和监督电话等事宜;并于组织考核5个工作日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自成绩公布之日起,成绩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须申请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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