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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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规范交易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占控股、主导地位,其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施工类400万元、工程货物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项目。(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招标。二、明确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决策部署,指导、综合协调小额工程交易工作,负责监督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财政局负责监督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小额工程项目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加强投资控制(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预算价及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
3、限额以上的送评审中心评审,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实施的项目,可由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审定最高限价后,送评审中心备案。土石方工程及货物类招标限价,由业主单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后(有项目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同意)报评审中心备案。(二)除上述规定的资金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后对外发布。四、优化交易方式(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建设需要,依法自行决定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小额工程项目,规模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可按照“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4、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应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国有企业,还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等其他交易方式。(二)小额工程项目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管办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三)因申报专项债、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等需要打包立项项目,其合同估算价超过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分为多个子项目实施的,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理划分各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拟按子项目实际金额确定交易方式的,在项目可研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其项目交易方案经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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