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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蛆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
2、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数百.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
3、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错售、储存、携带、燃放。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
4、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碑,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束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束要军事设施;(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第十二条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5、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第十四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
6、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隹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
7、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
8、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供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0月12
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条W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贵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明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1、的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
12、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出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
13、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
14、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照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克经营安全第宇六条而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
15、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