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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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成果快速高效转化,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结合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第三条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运营要素的集聚地,集聚创新主体、技术、资本、人才等
2、资源,搭建平台+机构+产业+资本的服务链条,通过交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投融资等资本化手段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第四条转化运营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五条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筛选与收储的汇集库,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导航分析建立重点产业专利池,通过托管、买断、许可等多种方式收储一批高价值专,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并开展集中运营。第六条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撮合与交易的交汇地,研究开发专利价值评估模型、专利供需对接算法等基础性工具,挖掘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发现高校院所存量专利价值,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第
3、七条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金融与服务的支撑点,通过运营高价值专利为融资赋能,综合运用收购许可、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投融资等形式帮助市场主体获得融资。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报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在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设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2 .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3 .具备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已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内生机制和业务模式,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4 .具备知识产权收储或价值评估或交易撮合等线上系统功能,目线下运营载体面积不小于300平方。5 .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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