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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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鄂州市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州市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2、、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憧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资金管理及运营工作。
3、财政、审计、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业主大会负责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部位的核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组织表决、使用监督及续交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遒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
4、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o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o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
5、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计入业主分户帐;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代管,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专户管理银行考核评估机制。全市住房资金委托管理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资金规模效应,综合考虑存款利率、银行网点、规模、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值服务等因素,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资金存储银行,科学调度和调整资金存储档期,保障资金保值增值收益。第十一条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
6、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电子)票据。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划转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划转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资金业务监管协议。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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