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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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护理机构”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自愿签订协议护理机构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法人主体。第三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协议护理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管理,统一制定协议护理机构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协议护理机构的申
2、请受理、协议管理和服务考核等工作。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需求、参保人员分布、护理机构建设等因素,统筹规划协议护理机构的总体数量和整体布局。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协议护理机构服务派单、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二章协议申请第六条申请成为协议护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由民政行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由民政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编制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护理经营范围的法人主体;(二)执行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三)医护
3、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护理人员需经过护理培训合格;(四)服务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器材、岗位配置、信息系统建设等能够确保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工作人员在重庆市诚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申请机构在满足第六条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执行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具备机构集中护理服务能力。(二)具备从事护理服务工作一年以上。()长期护理保险床位数不少于20张,护理人员与护理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配备适当的医护人员。第八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4、的申请机构在满足第六条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执行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具备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能力。(二)护理人员不少于20人,配备适当的医护人员。第九条申请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成为协议护理机构,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申请表(附件I);(二)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三)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2)。第十条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需求,医保经办机构统筹协议护理机构的服务规划,按照资料受理、实地查看、多方评估、公示、集体研究、资料备案等程序,与护理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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