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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8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制定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
2、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住建管理、工信、自然资源、民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文广旅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
3、保护区域内的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民航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红旗安装情况进行监督。工信部门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技术标准,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划定和调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无线电干扰源排查和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依法查处违法超高建(构)筑物。民政部门及信鸽、航模、风筝等
4、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责做好登记及监管工作。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责监督并要求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控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工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工作。广告牌监管工作由辖区镇及辖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文广旅体部门负责监督
5、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军方、民航要求进行;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航空安全意识。中国人民解放军95032部队负责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涉军事项的对接、协调、申报、处理等有关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每半年对接军方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视检查,发现违反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问题和影响安全及电磁环境的隐患,共同提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上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
6、调,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定期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军地互通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住建管理、工信、自然资源、民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文广旅体、教育等部门在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依据: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7、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第一百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2.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与报送第四条韶关军民合用机场按照空军机场建设规范,核定为三级机场,根据机场等级,现明确韶关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
8、护范围如下:(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详见附图),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5.1公里的区域(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主要涵盖以下行政区域: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北乡镇、廊田镇、长来镇,渍江区犁市镇、花坪镇、十里亭镇,武江区西河镇、西联镇、重阳镇、龙归镇,乳源县一六镇、游溪镇、桂头镇、必背镇、大桥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西北至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大洞村,东北至乐昌市廊田镇铜坑村,东南至渍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西南至武江区龙归缜后坪村,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
9、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二)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中各区内障碍物限制高度应遵循下表一、二中规定,其高程起算点,在跑道端头的,应在所在侧跑道中线延长线100米起算,在跑道一侧的,应以对应垂直距离最近的跑道中线上的点起算,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端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表一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备注长度坡度末端高度长度坡度末端高度长度坡度末端高度长度坡度末端高度备端总长度2000OM300OM1/100600Ov1/50i.xr:6000M水平150M5000M1/25350M侧净空区障碍物限制
10、面要求表二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外水平面名注坡度半度高度半度坡度外边线尚度高度跑道中线每侧总宽度15000M1/104000M50M13000M1/30350M350M【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韶关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范围。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杳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第五条军地双方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电磁
11、环境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等报送韶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机场净空区的建筑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征求韶关机场军方、民航相应主管部门意见。【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军地双方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备案的要求,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依据: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12、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2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3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第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审核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
13、域内拟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存在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情形,必须在申请立项前,报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由地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书面函询征求南部战区空军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或其指定派出机构)审核意见。未征求南部战区空军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申报资料至少应包含6项: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申报机场净空区建设项目控高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坐标位置、申请高度、位置关系等信息。建设项目机场净空控高申报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地块边界控制点定桩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1:2
14、000城市地形图。标注地块边界轮廓、控制点坐标,加盖当地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与机场相对位置关系图。在卫星图片上标示建设项目与机场跑道的相对距离位置关系(A3纸打印),由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地块边界控制点复测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应为定桩报告出具单位非同一家)。申报资料如有变更,以审批部门最新要求为准。【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申报资料。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15、净空审核意见。”第十五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3);(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4);(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5编制):(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8),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地区管理局。需要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