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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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港市港口船舶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贵港市水域内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依法监督
2、船舶将污染物交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妥善处置或移交船舶污染物。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港口码头提供满足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其技术方案,督促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妥善处置螃交船舶污染物。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普货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城市管f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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