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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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长期发展规划;(三)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四)决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
2、项。法津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省局可以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省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第七条
3、省局办公室按照省局工作议事有关规则,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组织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督导承办决策事项处室(单位)印发执行。省局法规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局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局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依据本规定的程序负责决策事项的启动、推进、执行、调整等程序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决策草案第八条省局各处室(单位)自行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或者收到决策事项办理通知的,应当进行研究论证,草拟研究论证审议报告,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九条省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以省局党组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由决策承办处
4、室(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第十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一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处室(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决策建议的来源、拟订决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见建议征集与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5、、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第十三条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后,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在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五条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特别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
6、者相关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第十六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省局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二)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予以解释说明。第十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
7、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处室(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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