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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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8号)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4日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22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松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病
2、虫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督促考核,并将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村(居)民开展松
3、材线虫病疫情群防群控。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和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海关、铁路、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责任区内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相关职责。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疫情监测、疫木除治、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检疫检查、检疫封锁、疫情防治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市人
4、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时,应当向庐山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适当倾斜。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经营范围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和运用松材线虫病防治先进技术。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治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违法行为进
5、行舆论监督。第九条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实行分区分级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为疫区。根据疫情程度和松林分布情况,疫区分为重型疫区和轻型疫区。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松林分布区域为预防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防区内划定和公布重点预防区、一般预防区。具有重要生态、经济、文化价值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预防区。分区分级管理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分区分级管理的方案,组织制定具体的防治方案。县级疫情发生区的防治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6、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松材线虫病监测站点布局,完善监测网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对电网和通信线路沿线、通信基站等建设工程施工区域,以及木材集散地、自然保护地、疫区毗邻地区等区域加强日常监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相关经营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松材线虫病专题调查,做好技术指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专题调查报告。相关经营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相关技术规程,根据下列分工,具体开展松材线虫病专题调查,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一)国家
7、所有的松林、松树,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调查;未确定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病(枯)死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及时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涉及毗邻地区的,应当通知毗邻地区有关单位,加强联防联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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