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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提高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切实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助力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电子凭证。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企业随时申请,机构集中兑付”的
2、方式组织实施。创新券申请、受理、兑付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第四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第五条建立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常态化遴选及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水平。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新券实施有关政策;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省科技厅是创新券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确定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券发放
3、、使用、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八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科学技术院作为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兑付审核;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第九条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科技服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对科技服务内容的审核职责。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择优报省科技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进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库中,对外提供科技服务。第十条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
4、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二)机构注册3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且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及支撑保障措施。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财政资金支持机构,积极申请加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库,发挥公共科技资源服务优势,通过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开放共享科技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相关服务业绩作为科技创新券成效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一条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各类服务。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
5、支持范围:(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认定所需服务。(S)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四)服务合同涉及方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同一研发活动、服务内容在近3年内已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股权投资占比超过50%(含现金);公司(事业单位)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等关系。(五)严重失信者等。第四章申请使用及兑付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可按需多次申请使用创新券,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各类服务,可使用的年度创新券额度30万元,剩余额度不结转。科技金融服务类可使用的年度创新券额度按科技
6、金融结合专项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创新券兑付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o第十四条创新券申请使用(一)科技型企业(用券机构)根据公布的科技服务机构(收券机构)及服务目录,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创新券管理系统)向科技服务机构在线提交使用申请。(二)科技服务机构确定创新券服务事项,提交管理中心确认申请。(三)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审核,提出创新券建议使用额度并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反馈。(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服务机构按科技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五)科技服务机构接受科技服务委托后,及时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提交科技服务合同等资料。(六)科技型企业在科技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科技服
7、务机构科技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五条创新券兑付(一)科技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在线提交科技服务合同、发票、服务成果证明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创新券兑付。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应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二)管理中心组织审核,按一定比例组织对科技服务事项开展核查,形成创新券兑付建议报省科技厅。(S)创新券拟兑付科技服务机构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组织创新券兑付。第十六条创新券申请使用及兑付申请网上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组织评审兑付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业务量,可增加兑付评审频次。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十七条财政资金支持
8、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服务费用,包括获得的创新券兑付资金,可按照横向经费管理。第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应积极通过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并在创新券系统中接收创新券。省科技厅按其上年度创新券兑付总额的10%给予奖励补助,年度最高3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通过创新券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十九条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标准及方法等研究、实验技术人员及科研助理的学习培训等。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
9、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申请兑付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申请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管理中心每两年对在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能力评价。评价结果“合格”,继续列入科技服务机构名录;评价结果“不合格”,自动退出。第二十三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行政(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停拨或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取消创新券资金补助支持,不得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