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证据法视角浅谈保险理赔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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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民事证据法视角浅谈保险理赔资料保险理赔指保险人判定保险责任并给付保险金的过程,是保险公司服务客户的核心内容(欧阳天娜,2004)o而理赔服务又是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核心关注的部分,最能检验保险人服务品质和专业水平。不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责任,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下统称请求权人)实现保险权益,保险理赔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媒介和工具。在保险纠纷中,除了常见的定责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理赔资料纠纷。某一项理赔资料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必要提供,应当由谁提供并承担不利后果,是否具备证明力,证明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都很值得探讨。一、理赔资料释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认定事故事实、判定保险责任
2、、确定事故损失,最终作出理赔结论,必须依赖一些资料。这些资料一般由请求权人提供,必要时保险人也会自行收集。为表述方便,本文将这些资料统称为理赔资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1)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是请求权人向保险人主张索赔权益时的一项前置义务;(2)其范围是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超出这个范围,保险人无权利要求,请求权人无义务配合;(3)应是请求权人“所能提供的“,超出能
3、力范围的可以不提供。保险理赔资料实际应包含两种含义:其一,作为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是保险事故事实的“证明资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受损标的物、固定资产标签等;其二,利用某种物体和其他形式表达某种事实,是一种“证明方法”,例如,承运人以提供“事故情况说明的方法来证明发生了运输事故,以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证明的方法来确定误工发生的必要性和天数等。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争论保险人要求请求权人提供某一资料是否合理时,常常是在争论将该资料作为证明事实的方法是否合理,而非该资料本身是否合理。例如,某民航飞行员骨折,判断其身体条件是否恢复到能驾驶飞机的水平、误工期间是否终了,应通过其是否满足了民航医学标准、重新获
4、得了飞行资格来证明,而不是普通骨科医生出具的、认为其可以自由活动了的检查报告。二、理赔资料的功能性分类保险消费者关注保险保什么”,更关注出险了应当“怎么索赔”。“怎么索赔”的内涵应当是按照怎样的流程、提供什么样的资料,以最终拿到保险金。理赔资料是理赔工作的物理性呈现。一套规范、完整的理赔资料,能清晰反映从保险事故发生直至赔款支付完毕的全过程。不同险种要求的理赔资料不同、数量不一。稍复杂的案件索赔资料常常在十数个或更多。归纳起来,按其发挥的功能,可将保险理赔资料作以下分类。(一)用于认定事故事实的资料主要是记录发生了某种事故的资料。如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当事人自述或书面说明、诊断证明、住院病
5、案、死亡证明、纳税记录等。此类资料仅能客观呈现某一事实,本身不具有对事实的定性能力,也不能确定与保险责任存在关联,属于开端性、基础性的资料,是索赔资料中必不可少的。(-)用于判定保险责任的资料主要是将事故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建立联系的资料。如保险单、人民法院判决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气象证明、派出所立案证明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J一起事故被进一步定性为保险事故,需借助此类资料与保险责任建立联系。(三)用于确定事故损失的资料主要是能确定保险事故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可量化的资料。如采购发票、维修费发票、损失清单、职工工资转账记
6、录、医疗费收据、与受害人赔偿协议及转账记录等。保险事故损失金额是理算保险赔款金额的基础。如仅能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缺乏损失量的证明,依然不能满足理赔条件。(四)形式流程性资料主要是保险人出于理赔管理需要而要求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的一类体现特定内容的表单。如索赔函(理赔申请书)、赔款转让确认书、权益转让书等。此类表单多是形式化和流程性的,其主要作用是将前三种实体性资料进行串联、总结,使理赔卷宗明了、完整和规范。此类资料是各保险人自由制订的,形式各异,繁简不一。对理赔本身无实质影响。实务操作中,认定事故事实、判定保险责任和确定事故损失的资料也可能是交叉重叠的。例如,人寿保险事故中的死亡证明、医疗保险
7、事故中的诊断证明,兼具事故事实和保险责任符合性的双重证明功能;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签署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转账记录,既是判定保险责任、确定保险事故成立的证明,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损失的证明;责任保险中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可能三个功能同时具有。三、“证明力”与理赔人员“心证”如上文分类,除了保险人要求的形式流程性文件外,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责任和损失的各类资料,均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这些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即证明力。某一事故中证明同一问题的不同资料,或规范和严谨程度不同的同种资料,其证明力大小常有所不同。例如,在证明汽车被高空坠物意外砸坏的问题上,一段记录有物体坠落
8、砸中汽车的监控录像的证明力,大于一张只反映车辆损坏程度的照片;显示了受损标的件号的照片,对保险标的在事故中受损情况的证明力,大于没有件号或者件号模糊难以识别的受损标的照片;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其复印件。有的资料对证明对象可能不具有证明力。例如,货运险案件中,被保险人得知货物受损后,向承运人业务员咨询托运物受损应如何向承运人索赔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货物是在运输中受损了这一事实,即该段聊天记录对保险事故没有证明力。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证据原则),二是依靠法官的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原则)。从司法实践看,二者共同作用,既能要求审判人员结合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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