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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引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境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境外工程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境外独资、控股企业及其派出的境外工程单位(以下称为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贡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工程项I=I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坚持“
2、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时,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人员安全与健康。“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是施工管理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各个方面,涉及全部生产时间和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导致事故的因素也处在变化之中,要随生产的变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三条集团境
3、外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及实施时外承包工程生产质量安全的管理,亦适用本指引。第四条集团境外企业应当遵守工程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主动接受所在国(地区)安全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第二编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第一章集团各级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履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严格项目审查;(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督促和组织有境外工程项目的集团成员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督促和指导有境外工程项目的集团成员企业制定境外工程项目专项应急救援
4、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五)建立境外工程项目负贲人定期安全报告制度,同时要对境外企业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母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纳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年检范畴:(六)加强对境外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境外工程项目技术施工人员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七)确保境外企业及境外工程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符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投入,依法督促为境外项目工程技术及其他从业人员、财产、设备办理相应的保险。第六条集团公司责成企业管理部和国际合作部依据有关工作制度,对集团成
5、员单位境外业务安全管理实施监管。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第八条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是该项目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在境外工程项目投标或报价前,组织对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政治局势、法律、战争、宗教、风俗、H然环境、F1.然灾害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充分树立风险意识:(一)负责与境外企业及分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指定安全管理人员代表本单位履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成:(三)按照所在国(地区)的要
6、求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价,保证境外工程项目部及分包方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必需的安全投入:(四)监督相关建设单位或分包商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境外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负贲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杳巡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工程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落实工作;(六)组织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自查、总结和报告工作;(七)参加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并负责对境外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如实、逐级报告。第九条承担境外工程项目实施任务的业务单位履行境外项目
7、安全生产实施职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度、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等。第十五条专职安全员上岗前应接受境外管理制度以及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专项培训。第三章生产工人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内容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卜七条自觉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第十八条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第十九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增加自我保护意识,爱护保养好自己的工具,按有关规定做好上岗前的作业环境检查工作。第二十条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第二十一条在发生工伤事故时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救工作。第四章分包商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内容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建立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分包商安全管理历史业绩要作为选择分包商的重要依据。安全资质审查的生耍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近五年的安全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各单位可以参照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资质审查表(附件一),制作本单位分包商资质审查表。第二十三条在签订工程项E1.承包合同时,须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相关技术和商务条款中,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合同形式规定监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9、。各单位可以参照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合同(样本)(附件二),制作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合同书。第二十四条在分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分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五条分包商应做好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劳务组织管理等工作,并接收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建立建全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责任:(一)是否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三)是否具备安全资质、特种操作人员资质、特种施工安装设备的准用合格资质;(四)是否制
10、订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五)是否制订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等;(六)员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和交底;(七)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八)是否制订合理的应急预案;等等。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对分包商的人员和招用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第:十七条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并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目标考核。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都应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分包单位项
11、目部应建立健全如下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项目法人单位检查和备案:(一)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制度:(二)安全巡查、检查制度:(三)安全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四)消防和安全值班制度:(五)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六)人员境外出行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七)境外工程专项应急预案。第三编安全技术第五章勘察设计企业安全技术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境外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须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境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境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三十条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勘察时,应当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12、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三十一条从事境外工程勘察设计须根据工程勘察文件和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除另有特殊约定外,严格执行所在国(地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重大境外工程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境外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进行模型安全试验。对于维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文件境外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匏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13、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第三十二条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境外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安全施工所需防护用品和用具、施工机械和机具、消防设施和器械等以及所需达到的具体技术要求;(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六章设计监理企业安全技术责任第三十三条境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所在国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交的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满足境外工程安全生产
14、的需要。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境外工程设计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境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通过分阶段设计审查和过程监管严格控制境外工程设计文件的安全保障度和设计质量。第三十五条在分阶段设计审查过程中,境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必须对境外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安全专项审查。安全专项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对于已经进行模型安全试验的,应当审查确认安全试验结果;时结构设计方案不可靠或没有按规定进行模型安全试验的,应当要求补充进行模型安全试验并审查确认安全试验结果;对于维
15、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必须履行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文件的审查确认程序:(二)审查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三)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可拳性和有效性。第三十六条实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的境外工程,境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进行安全专项审查。未经安全专项审查或安全专项审查不合格的初步设计不得转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境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应在施工图复核阶段对安全专项审查内容进行相应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七条实行一步施工图设计的境外工程,境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安全专项审查。未经安全专项审查或安全专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八条未执行设计监理制度的境外工程,由受托承担分阶段勘察设计咨询任务的咨询企业参照本章规定对境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安全专项审查,并应依据本制度规定承担安全责任。第七章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责任第三十九条境外项目施工企业须取得商务部认定的相应资格,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境外工程施工任务,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境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第四卜条境外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