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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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修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的所有工程项目(家属住宅除外)。第三条新建工程项目(学校立项或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移交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校的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第四条没有全部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进行移交。对其中已经完工的子项目,如果学校需要提前使用,可将使用部分的管理及维修(含技术资料)先行移交,待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办理全部移交手续。第五条移交之前,接收方要提前安排好管理及维修人员,以便交接后能够立即进行运
2、行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第六条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基本建设处、后勤处)负责的工程项目,分三类情况进行移交:1.单体建设工程资产部分向国资处移交,管理和维修部分向后勤处移交;2,室外管网、道路、园林绿化工程向后勤处移交;3 .消防工程向公安(保卫)处移交;4 .网络工程向信息化建设处移交。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需要将工程项目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办理移交及委托管理手续,委托管理可分为使用管理和维修管理两部分。第二章移交准备第七条工程项目移交前,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工程项目竣工移交记录单。第八条对于电梯、消防系统、配电室、采暖锅炉、中央空调等工程的内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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