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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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及日常考勤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第三条教职工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请假不得迟到、早退、缺勤。除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因事、生病、生育等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按本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第二章请假种类及工资待遇第四条病假(1)凡因病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的还须持有病历本,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照发,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照发,薪级工资按90%计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照发,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照发,薪级工资按80%计发。(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照发,薪级工资按90%计发。(5)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经定点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2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
3、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在见习期或初期工作期间休病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7)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离岗前要申明请假理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3)事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婚假(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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