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淮南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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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92)第二章招聘录用(92)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93)第四章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98)第五章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1O1)第六章休假制度(103)第七章薪酬制度(105)第八章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106)第九章行为规范与奖惩(107)第十章沟通协商机制(108)第十一章附则(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
2、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五条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职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
3、、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第九条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职工,留存由该职工签字的复印件):(一)职工入职登记表;(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四)居民身份证;(五)户口簿;(六
4、)近_个月之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证明(八)社会保障卡以及应聘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九)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第十条企业对职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职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职工个人信息。第十一条企业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新职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
5、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职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第十四条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职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职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职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职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上岗前培训
6、、学习的,劳动关系自职工参加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职工保管。第十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第二节试用期管理第二十条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设定1-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7、八十,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对于试用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在试用期内,职工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职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职工因个人原因,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在内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五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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