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督学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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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督学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督学是指由学校按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督学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第四条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第二章聘任第五条校级督学的聘任(一)人员构成学校督学由若干名成员组成,成员涵盖学校所有学科门类,设总督学1人,副总督
2、学3人。校级督学由退休和在职教师担任,优先选用一线教师。(二)任职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2 .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高,教学管理能力强,在学校享有较高声望;3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品行端正、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廉洁自律;4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5 .身体健康,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6 .督学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7 .教学名师、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优先聘任。(三)聘任程序总督学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总督学由总督学提名。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3、主任,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综合实验中心、评估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督学遴选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评估中心。督学的选聘程序为:备选人名单通过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推荐、学院推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推荐、教师本人自荐等途径取得,由评估中心汇总并提交督学遴选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由校长聘任。(四)任期副总督学和督学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第六条校级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二)一学期内3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的;(S)在督导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因故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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