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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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务发明的管理,保护我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和附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我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外聘人员及各类在校学生。第三条学校设立“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用于职务发明管理。第二章职务发明的界定第四条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发明,其所有权属于大学。(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上级单位、我校下达或者分配
2、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智力劳动成果;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所属单位一年内完成、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学校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S)“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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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职务 发明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