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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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丰富资助工作的育人内涵,促进经济帮扶、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学院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把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资助工作的宣传、评审、发放等过程中,应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等系列主题教育,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的奋斗精神和劳动意识,
2、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价值观。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在校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就业办、纪检监察室、校基金会、财务处、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中心主任,成员由资助工作人员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和学校学生工作总体要求,科学
3、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宣传和修订,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工作。第五条教学单位设立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全面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和需求,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完成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具体评选、认定、材料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资助育人活动等。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学生
4、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审的程序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结合郑州市物价水平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 .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2 .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3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4 .父母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6 .五保户;7 .重度残疾学生;8 .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9 .其他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二)具有下列情况
5、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中度或轻度残疾学生;2 .农村或城镇低保家庭学生;3 .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5 .监护缺失处于困境。(S)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 .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3 .因父母年迈、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下;4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四章资助项目及标准第八条国家奖助项目(一)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6、)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ytj0(S)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四)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
7、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五)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且自主就业,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进行申请,每学年申请一次,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
8、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第九条社会奖助项目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一)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由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孤儿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1000-3000元不等。(二)魏治功助贫助优基金。魏治功先生捐赠资金所得收益,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招本科在校生。(三)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捐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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