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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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领军和专业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为律师培训和律师人才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本所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培养体系,着眼于培育讲政治、职业道德好、专业水平高的优秀人才。第三条本所律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教育培训。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形式第四条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政治时事;(二)有关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四)各专业的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
2、五)律师管理法规;(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七)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八)典型案例;(九)其他政治、业务知识。第五条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有:(一)网上远程教育;(二)现场定期或不定期短期培训;(三)专题讲座或研讨会;(四)重大复杂案件分析研讨会;(五)外地进修学习或参观学习;(六)学位学历教育;(七)其他方式。第六条本所在新员工入职一周以内对其进行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文化,基础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第七条本所积极组织员工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参加各类业
3、务学习培训,鼓励、支持和赞助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第八条本所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紧急贯彻或者传达的文件、会议精神,如要求反馈或者上报情况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或者上报。第九条本所按照执业律师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求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安排各种所内培训。第十条本所各专业部门应结合业务实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研讨学习活动,交流业务技能、探讨相关案例。第三章培训要求第十一条本所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按定期和不定期方式组织,但每月至少学习一次。第十二条政治、业务学习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供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检查。第十三条律师每年应该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规定完成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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