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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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服务质量是指本所律师向委托人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效率、服务效果等因素相互结合形成的综合服务品质。第三条本所运用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所有案件及法律服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业务规范的要求。第四条本所按照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要求,确定服务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满足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求。第二章质量标准第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也规范,秉持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以勤勉审慎态度承办案件。第六条律师应就拟委托
2、事项向委托人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方法和途径,释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实施诱导委托人诉讼或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等违背职业道德或职业操守的行为。第七条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应当做到认真负责,全面优质地履行约定的各项职责,促进委托方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应当做到对委托人的咨询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委托人,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证据收集合法、齐全,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3、出具的法律文书格式规范。结案后及时释法说理,引导委托人依法表达诉求。第九条解答法律咨询或者代写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做到引用法律准确,逻辑清晰,观点合理合法。第十条出具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文书格式符合规定,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证据充分确凿,引用法律准确,逻辑结构层次分明,论证合理合法。文书副本应当及时送给委托人。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本所对所有执业律师承办的案件情况进行全程管理,确保符合案件质量标准。第十二条收案前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审查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系重大敏感性、
4、群体性案件;是否系涉黑涉恶案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的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完备、合法;委托人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并是否获得解决等。案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本所管理人员统一登记并按本所规定程序审核后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三条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律师是否按照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依法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恰当选择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第十四条本所主任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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