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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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菜地、水田依据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依据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依据6-8倍补偿,轮歇地依据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依据3-5倍补偿;(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展耕地,依据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依据原土地类别补偿;(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以上的,安置补
2、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以下的,每削减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匏,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立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艮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其次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找,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殊是征地后人均耕地缺乏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其次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依据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依据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须要拆迁的,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展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依据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依据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本钱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
4、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立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立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其次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立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其次十八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依据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其次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
5、和育苗补偿费以及FI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全部,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开展生产和支配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条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支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汲取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林地管理方法【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发布日
6、期】1997-03-31【生效日期】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爱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林木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林地的爱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
7、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开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林地的爱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六条国家全部、集体全部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运用的林地,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依法取得林地运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下负贡直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爱护。第七条变更林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必需向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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